16.1 一般规定


16.1.1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应考虑建筑所处环境的电磁骚扰及电磁环境卫生。
16.1.2 交通建筑谐波防治,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并应在建筑投入运行后,随谐波源的变化不断改善谐波综合治理措施,维护供配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16.1.3 交通建筑内所使用的电气电子设备应满足国家电磁兼容性认证的要求。
16.1.4 交通建筑内采取提高电磁兼容水平的措施时,应综合考虑工程的重要性和经济性。
16.1. 5 交通建筑的电磁兼容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条文说明
 
16.1.1 交通建筑往往会对其所处环境的电磁骚扰及电磁环境有一定的要求,有条件时宜对供配电系统影响较大的谐波源谐波发射量进行测试评估,分析其对公共电网电能质量的影响程度。
16.1.4 采取提高电磁兼容水平的措施,需要一定的经费投入,因此实施时应对工程的重要性和经济性进行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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